申请人:山西康莱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5222号“果达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果达红”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