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福斯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9426号“福斯泰 WWW.FOOST.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0741号商标、第15180337号商标、第27566003号商标、第21856426号商标、第1575949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