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7152号“大业信托 DAYE TRUST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5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5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42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