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0756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5107562

阅读:143426 2023-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07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37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6月10日至20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07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37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

  3、商标被许可人生产的电线产品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磁线”等全部核定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磁线”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磁线”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台州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能够证明台州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向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德斯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了电线、绝缘电线商品,合同上显示有复审商标,并有发票予以佐证。证据3实物照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磁线;纤维光缆”商品与“电缆;电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蓄电池;报警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互感器;分线盒(电)”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磁线;电缆;电线;纤维光缆”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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