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鱼得水物流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山首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3480号“鱼速达YUSU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鱼速达YUSUDA及图”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