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成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9052号“根稳GENW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9548518号图形商标、第62111489号“GENW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且尚无充分证据表明“根稳 GENWEN及图”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