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迷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5053号“椒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02277号“椒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大众点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成都小马栓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