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112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3211295

阅读:96071 2023-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1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指定使用服务中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

  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1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指定使用服务中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49326号图形商标、第20417616号图形商标、第29376476号“知付通ZHIPAY.COM及图”商标、第38705954号图形商标、第7024140号“邯郸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ANDAN COMMERCIAL BANK COE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引证商标二、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件、介绍材料、网站及公众号材料、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相关信息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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