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3001号“Brun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5263号“Bru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31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英文字典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runp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解装置;电池;蓄电池;蓄电池箱;蓄电瓶;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电池箱;原电池组;阳极;阴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词典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无关。申请人其他在先商标与本案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