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XCELITAS TECHNOLOGIES CORP.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4675号“FET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24415、56761354、52597591、23795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与引证商标二商品分属不同群组。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件、词典相关释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