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卫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2687号《关于第60400095号“天长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0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9241784号“天长恒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第29245782号“天长恒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