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博冠知识产权(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5650号“创客天下 杭向未来 CREATING THE WORLD SAILING TO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杭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的徽标,专为大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35312号“杭向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双方已签订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在2019-2021年大赛上的实际使用图片、媒体报道摘选、委托执行协议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创客天下 杭向未来 CREATING THE WORLD SAILING TO THE FUTUR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娱乐服务;演出;演出制作;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同意书原件,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因此,即便有共存协议,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