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OOLI PRODUCTS,LL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8440号“PUREP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