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4053号《关于第57552315号“长舒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1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70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5517号“长舒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未不当。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