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83705号“AB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BEE 52683705

阅读:93286 2023-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蜂翼智造(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4897号《关于第52683705号“AB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98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

  申请人:蜂翼智造(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4897号《关于第52683705号“AB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98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6539号“A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4744号“A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审判决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则申请商标在除“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研究;商业管理顾问”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本案一、二案件受理费均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研究;商业管理顾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研究;商业管理顾问”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研究;商业管理顾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2683705号“AB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BEE 526837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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