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79258号“冰雪皇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0916号“ICEQUEEN及图”商标、第5340917号“冰皇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注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71133号“冰雪皇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