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3206号《关于第35146838号“冰雪皇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45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搅稠奶油制剂”商品,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71133号“冰雪皇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0916号“ICEQUEEN及图”商标、第5340917号“冰皇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有效注册状态,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3559号“冰雪皇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已被撤销注册,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