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太梦泰思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0310号“VTMNTS 83 836 36 8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70400号“VTMNTS”商标、第49229568号“VTMNTS”商标、第49720561号“VTMNTS”商标、第49730595号“VTMNTS”商标、第49746023号“VTMNTS”商标、第57717693号“VM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申请转让给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可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申请资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为条形码表现形式,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