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8728号“V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28560号“满杯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0714号“A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茶叶代用品;可可制品;蜂蜜;糕点;饼干;冰淇淋;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