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大红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美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赢(成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64537号“小红马RedPon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4479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大红马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撤销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广东大红马实业有限公司第13164537号第11类“小红马RedPony”商标在“1.干燥设备;2.喷水器;3.水净化装置;4.消毒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316453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使用在灯类商品上,经过多年使用,深受相关消费者的喜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经过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小红马灯具淘宝网搜索截图;
2、小红马灯具360地图截图;
3、小红马灯饰阿里巴巴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的期限内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炉子;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电暖器;打火机;干燥设备;喷水器;水净化装置;消毒设备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是否在“1.干燥设备;2.喷水器;3.水净化装置;4.消毒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该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能够起到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干燥设备;2.喷水器;3.水净化装置;4.消毒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