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新世界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8467号“自然住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3094号“自然花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64599号“自然花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