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鑫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石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0133号“NEWK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9967号“NEW K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494385H号“KING及图”商标、第3184620号“KINGSCOLLECTION”商标、第15989676号“金绘墙纸 King Drawing及图”商标、第1617590号“K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几个引证商标中均出现了单词KING。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同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撤销阶段,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阶段,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货合同、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20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决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伞;手杖;宠物项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金属马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NEW KINGS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