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晶益达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7371号“唤醒活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68654A号“唤醒原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三、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或识别性。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理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唤醒活力”使用在所申报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理程序当中且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