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众兴众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9325号“好汁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0631号“好源”商标、第10844315号“好源”商标、第9955150号“好源 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案例材料、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好汁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好源”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准使用的食用油、腌制蔬菜、蔬菜色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