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6384号“红天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1242号、第10310440号、第29225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屠宰过的家禽、烹饪用蛋白、鸡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鲜鸡蛋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屠宰过的家禽、烹饪用蛋白、鸡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的鲜鸡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屠宰过的家禽、烹饪用蛋白、鸡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鲜鸡蛋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