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英皇保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96378号“WILLIAMPOL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13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英国英皇保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京东网店店铺信息、京东店铺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服装;2.衬衫;3.衬衣;4.帽;5.婚纱;6.袜;7.鞋;8.围巾”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英国英皇保罗集团有限公司第11196378号第25类“WILLIAMPOLO”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119637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被许可人销售的产品隶属于复审商标注册范围。被申请人明显系恶意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备案公告;
2、被许可人开设京东、天猫、抖音旗舰店证明;
3、京东WILLIAMPOLO旗舰店网页录屏证据;
4、天猫旗舰店网页录屏证据;
5、抖音WILLIAMPOLO旗舰店网页录屏证据。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7、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
8、京东商城WILLIAMPOLO旗舰店;
9、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0、录屏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证据仅与“皮带”“背包”相关,不能被采纳为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T恤衫上的使用证据无法排除属于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有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衫;衬衣;帽;婚纱;袜;鞋;围巾”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充分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授权书;
12、抖音、1688、京东店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
13、录屏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07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12月28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8日至2021年12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衬衫;衬衣;帽;婚纱;袜;鞋;围巾”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WILLIAMPOLO圆领保罗衫。佐以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衬衣;婚纱”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衬衫;衬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帽;袜;鞋;围巾”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帽;袜;鞋;围巾”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对此,我局认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法向我局申请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无主体或动机的限制。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衫;衬衣;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帽;袜;鞋;围巾”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