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8日对第33614574号“百特鲁班 Baxter rub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370314号“鲁班”商标、第14106810号“北新鲁班”商标、第9199654号“北新鲁班木屋”商标、第9199657号“北新鲁班木屋”商标、第33375066号“北新鲁班”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申请人相关介绍、相关报道、所获荣誉、照片、销售票据、广告合同及发票、在先案例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护墙板、石膏板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现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于2018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五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护墙板、石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石膏板、建筑用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鲁班”,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加之均整体指代“鲁班”,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争议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