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88629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60886294

阅读:9439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629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1118号、第12875549号、第58109735号、第6类第31766964号、第29717593…

  申请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629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1118号、第12875549号、第58109735号、第6类第31766964号、第29717593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商标档案、企业信息、相关介绍、网络检索结果、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个人用扇(非电动)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画框、垫枕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塑料包装容器、非医用气枕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088629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608862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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