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072573号“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得及图 63072573

阅读:92957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得一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缇安艾斯(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2573号“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84517号、第47091286号、第60984576号、第62338188号、第627…

  申请人:得一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缇安艾斯(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2573号“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84517号、第47091286号、第60984576号、第62338188号、第62710392号、第627153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六均为已被驳回的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稿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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