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01461号“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得及图 63101461

阅读:164416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得一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缇安艾斯(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1461号“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564076号、第57251962号、第5984518号、第45408112号、第140…

  申请人:得一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缇安艾斯(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1461号“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564076号、第57251962号、第5984518号、第45408112号、第1408600号、第6990882号、第60046296号、第62571167号、第85424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七、八均为已被驳回的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稿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八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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