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红英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礼庆
申请人因第18578775号“緣唯東方本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712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71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洗发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善意受让取得,一直在持续、有效、合法地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合法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2、商标授权声明书、商标使用授权书;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4、经销商合同协议书;5、检测报告;6、巨量引擎数据推广商务合作协议、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除部分包含在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原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8、经销商合同协议书、广州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及河南悦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产品及包装图片;10、代理协议、东方本草项目加盟合同;11、宣传图片;1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13、送货单、出库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缘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李红英,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7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复审商标信息;证据2、4、7、8、10均没有相应的销售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行实际使用;证据3、5、12均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期准备工作;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发票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9、11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13系广州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河南悦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库单、送货单,二者作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不能证明已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洗发液”等核定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洗发液”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