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项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对第41270972号“美科阀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美科阀门”并非被申请人主打品牌,申请人未查询争议商标使用的信息,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二、争议商标使用在“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阀;调压阀”等阀门类商品上,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三、“美科”二字系烈士姓名,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搜索“美科阀门”信息截图;何美科烈士中华英烈网信息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长期使用的知名未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和完善行为,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二、争议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不属于“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存在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美科阀门”百度百科、官网简介及产品介绍;被申请人企业信息;销售合同;审计报告;资质证明及行业协会证明;参展合同和照片;广告宣传合同;获得荣誉等。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2021年8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美科阀门”文字组合构成,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美科阀门”为争议商标核定的阀(机器部件)等阀门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作为商标识别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中华英烈网查询烈士姓名为“何美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主张的烈士姓名存在明显差异,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