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HITONEX,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3095号“NOVAFLU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被识别为一个整体,相关公众不会对申请商标中的“FLUOR”单独识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辞典释义、百度百科对“氟石”的解释、媒体报道、在先案例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英文“FLUOR”,可译为“氟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