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26153号“DENON SUPRE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ENON SUPREME 39426153

阅读:47426 2023-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瑞福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39426153号“DENON SUPRE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537133号“supreme”商标、第34804010号“supr…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瑞福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39426153号“DENON SUPRE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537133号“supreme”商标、第34804010号“supreme”商标、第34537063号“sup”商标、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为服装行业从业者,抄袭、摹仿多件与申请人的“Supreme”商标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傍名牌的恶意极为明显。被申请人的多家关联公司亦采用相同的拼接式的手法,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经使用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到达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四为服装、帽子(头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supreme品牌所获奖项和荣誉;申请人supreme在中国获得保护的记录;申请人supreme品牌在中国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申请人在中国及海外注册的supreme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无效宣告裁定;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列表及他人在先权利介绍;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机名下商标列表及他人在先权利介绍;被申请人京东及苏宁易购店铺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在先申请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DENON OFF WHITE”、“DENON EVISU”、“DENON NOAH”、“DENON VLONE”、“PALACE及图”等商标,均与国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除此之外,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厦门美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市斯图西贸易有限公司亦申请注册多件与国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中指猫”、“Acnevisu”、“PLAY.SUPREME”、“ed noah”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亦不存在密切关联,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 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先公开使用“supreme”商标,被申请人应有接触的可能,其申请注册与“supreme”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难为巧合。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DENON OFF WHITE”、“DENON EVISU”、“DENON NOAH”、“DENON VLONE”、“PALACE及图”等商标,均与国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且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厦门美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市斯图西贸易有限公司亦申请注册多件与国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中指猫”、“Acnevisu”、“PLAY.SUPREME”、“ed noah”等。且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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