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34701号“夸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夸克 27234701

阅读:4440 2023-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汤晓林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海鲨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3日对第27234701号“夸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夸”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中小学生误认,会产生不良…

  申请人:汤晓林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海鲨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3日对第27234701号“夸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夸”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中小学生误认,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夸”为经过艺术设计的图形化文字,其创意来源于篆刻字典以及汉语古文字字形表中“夸”字的写法。争议商标中的“夸”字经过艺术化设计后依然遵循现代汉语词典的上下结构、部首及笔画,并非不规范使用汉字。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机械设备照片、购销合同、发票、操作软件界面、专利证书、展会及宣传推广资料、校企合作合同。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3D打印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机器人(机械);铸造机械;精加工机器;筛选机;输送机”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中的“夸”字与规范汉字写法不同,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有一定艺术化设计,但争议商标中的“夸”字与其所述的篆刻字典、汉语古文字字形表中的“夸”字写法不同,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减弱了公众对“夸”字的书写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故争议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

本文《关于第27234701号“夸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夸克 272347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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