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琛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3日对第19263761号“奔富家族酒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6602号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28期(2023年2月20日)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