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67994号“中关村社区 ZGC COMMU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726号“中关村”商标、第8102834号“中关村E世界 ZHONGUANCUN E-PLAZA E”商标、第20338308号“中关村”商标、第20338372号“中关村Z-PARKZHONGGUANCUNSCIENCEPARK”商标、第6711438号“Z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卡纸板;小册子;海报;平面艺术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印章(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卡纸板;小册子;海报;平面艺术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印章(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等资料,且《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卡纸板;小册子;海报;平面艺术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印章(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