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97210号“ZGC COMMUNITY ZGC 中关村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766号“中关村ZOL”商标、第1735503号“中关村”商标、第1735505号“中关村”商标、第41984803号“中关村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