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怀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8084号“合家 HE 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99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进行了生产及宣传等。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合家”酒代理销售协议及手工发票;
3、“合家”酒瓶购买发票;
4、“合家”酒广告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伪造证据,不能构成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链,其复审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7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01月27日。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涡阳县高炉酿酒总厂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其中手工发票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我局不予采信;证据3酒瓶购买行为是相关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且证据3、4中的所有发票经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均显示“查无此票”,故我局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白酒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