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薛留妹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45RPM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10699号“45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98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09月15日至2021年0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使用权后一直在使用,从未间断。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存在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并未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有任何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9月1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9月15日至2021年09月14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T恤衫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