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5556号“NOVAMAR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69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二者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第569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申请商标与第43969615、49859288、53331401、53345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商标变更地址的申请表。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同一权利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