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ARJO TECHNOLOGIES OY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4076号“VARJ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原申请指定商品为“眼镜制品”,在中国不被接受,经核准删减后限定商品为“眼镜、太阳眼镜、隐形眼镜”,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