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6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18551号图形商标、第43948138号“欢雀 QUE360.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特定的对应联系,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核心品牌“小鹅通”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承载着申请人核心品牌“小鹅通”的商誉,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了直接、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白鹅、黑天鹅、孔雀的相关介绍;相关裁定;搜索结果;“小鹅通”所获荣誉及相关证书奖杯;“小鹅通”展会及其他活动、相关合同;“小鹅通”媒体宣传及宣传物料;“小鹅通”报纸期刊报道;“小鹅通”与合作公司的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电视播放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