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仕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159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论道”作为原异议人系列茶业产品的高端产品,该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第44064266号“大猎论道”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3264828号“论道及图”商标、第5498921号“论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论道”具有知名商标的通报;2、原异议人及商标所获得的荣誉证明、审计报告;3、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大猎论道”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4828号“论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论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领域,因此本案不能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98921号“论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张贴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摹仿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故意,不存在主观恶意,未损害原异议人在先权益。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在百度网站上的搜索结果及相关报道情况。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2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首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汉字“大猎论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汉字“论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若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原异议人或与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本案宜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原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原异议人商标权益已获得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对原异议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