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继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817292号“麻贵人MA GUI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78717号、第27999721号、第50456426号、第6450881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之间已并存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不同且图形设计存在明显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