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挝三六庄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嘉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5111号“巴松红精品 PREMIUM PAKSONG RU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构思完成,构思新颖独特,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其整理构成极具创造力。申请商标整体没有“优质的北松红宝石”之意,用作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构思并具有极强独特性的好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大量投入使用,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巴松红精品 PREMIUM PAKSONG RUBY”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复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