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245631号“心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心睿 41245631

阅读:29536 2023-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睿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翁晓光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41245631号“心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以及其他权利,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睿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翁晓光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41245631号“心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以及其他权利,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睿心”商标构成近似类似,易引起公众误认。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平台上的宣传类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0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于2020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其在理由2中所述的在先注册的“睿心”商标的注册号,申请人理由2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为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般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申请人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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