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花都区汇龙皮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0549号“CANTON UNICORN 麒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3373号“麒鸣集团QIMINGGROUP”商标、第1540556号“麒鸣;CANTONUNIC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明确指向了申请人企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已经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的关系,“CANTON”仅直接表示了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CANTONUNICORN麒鸣”与其注册的主体完全对应,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宣传使用资料、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CANTON”可译为“广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广东省广州市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