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485136号“洪市咸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洪市咸欣 63485136

阅读:75855 2023-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衡阳咸寺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证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5136号“洪市咸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

  申请人:衡阳咸寺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证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5136号“洪市咸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文字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洪市咸欣”,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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