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珊珊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6013号“金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5478号“金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钓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